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要求,现就做好我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20%,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及其他企业仍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当年度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当年度失业保险费的9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实施,(二)实施条件1.实施上述稳岗返还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2.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20%,通过“免申即享”模式直接向符合条件的企业精准发放稳岗返还资金,通过信息比对未筛查出来的参保企业、单位,可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rst.nmg.gov.cn/)网上办事大厅单位办事专栏进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