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南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此件公开发布)平南县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5月20日平南县供销合作社第八次代表大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八条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社属资产和所属企业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对企业社有资产进行管理监督,第十二条社有企业作为社有资产经营管理主体,第十三条县供销联社对成员社的社有资产管理负有指导、协调、维护、监督等责任,县供销联社履行对基层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基层社)社有资产的监管责任,第十八条对外转让或向供销合作社非全资企业转让社有资产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第二十二条供销合作社和运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社有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评价制度,第四章收益管理第二十三条供销合作社应当对社有资产收益实行预算管理,监督理事会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财政资金使用和企业重大投资、并购重组、资产运营等方面的工作情况,第三十一条供销合作社要完善对出资企业和所属企业的财务监督,出资企业和所属企业应当定期向供销合作社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第三十五条县供销联社应当加强对直属企业、基层社社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监督,第六章责任第三十七条供销合作社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履行社有资产监管职责,第三十九条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负责人在改革发展中出现工作失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