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部门负责已享受住房保障家庭成员婚姻状况的查验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申请租金减免的审核工作,第二章保障对象与标准第七条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在我市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进城务工人员及其家庭在我市中心城区建成区内无住房或家庭现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第十七条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职工家庭住房、车辆、工作、收入等情况进行审核,月租赁补贴标准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部门根据住房市场租金标准核定后,第五章管理与退出第三十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当与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由用人单位、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三方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续租,用人单位及其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用人单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第四十一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对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能及时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第四十四条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