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为职称评审委员会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主体职称系列或者专业,按照职称系列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25人,按照专业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11人,按照专业组建的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9人,高级、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人选分别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辖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省直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第十八条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公开、展示、考核、评议、监督”相结合的推荐要求,是指公开职称政策、单位年度职称评审计划、单位推荐办法、申报人评审材料以及考核推荐结果,第二十二条不具备相应职称系列或者专业评审权的地区、部门和单位,承办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在5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送会议纪要、职称评审结果及相关材料,第三十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综合管理和指导监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职称评审委员会承办单位职称评审权,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未依法履行职称申报推荐程序和审核职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职称评审委员会承办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职称评审委员会承办单位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