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保留北京市等14个城市“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城市”称号的通报交运函〔2022〕2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为巩固提升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创建成效,按照《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城市动态评估工作的通知》等部署安排,我部受理了北京市、天津市、大连市、上海市、南京市、苏州市、杭州市、宁波市、郑州市、武汉市、长沙市、广州市、深圳市、银川市等城市提出的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城市动态评估申请,北京市等14个城市评估结果合格,交通运输部决定保留北京市、天津市、大连市、上海市、南京市、苏州市、杭州市、宁波市、郑州市、武汉市、长沙市、广州市、深圳市、银川市等14个城市的“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城市”称号,以上城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紧紧围绕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持续深入落实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巩固提升国家公交都市建设成效,加快推动城市交通高质量发展,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在城市交通出行中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交通运输部2022年5月31日(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