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渔业主管局)(宁波不发):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0]10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9]4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778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等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和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我们对2018年发布的《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绿色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农[〔2018〕51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农〔2018]55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农〔2018]43号)进行了修订,并起草制定了《浙江省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2018年印发的三个实施细则同时废止,附件3196023-68850-618-通知公告分享到:QQ空间【关闭窗口】【返回顶部】【打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