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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乌鲁木齐市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建议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05-30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乌鲁木齐市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5月19日(联系人:张明国联系电话:2849179)乌鲁木齐市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乌鲁木齐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发〔2020〕159号)和《乌鲁木齐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乌市监〔2021〕21号)相关要求,由乌鲁木齐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设立,第四条运营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投资运作,第二章基金的管理及运作方式第五条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审定运营基金设立方案,第六条成立运营基金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会由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国资委、财政资金出资主体分别委派,运营基金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负责对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的投资、退出等相关事宜(除关联交易外)作出决策,财政资金出资主体需接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和考核评价,第八条运营基金的基金管理机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选定,定期就运营基金的运营情况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资金出资主体进行信息披露,加强对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切实防范运营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第二十三条运营基金应接受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由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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