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低收入农户和其他特殊困难户的基本生产生活需求得到保障,决定在全区各镇(街道)设立乡镇级低收入农户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提出如下意见:一、基金设立各镇(街道)要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设立救助基金,二、基金来源(一)台州市救助基金奖补,(二)区、镇两级资金,各镇(街道)自筹不少于30万元,(三)社会捐赠资金,鼓励企业和乡贤等社会各阶层为救助基金捐款,三、使用原则(一)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重点是低收入农户中的特殊困难者,五、基金使用各镇(街道)根据基金使用原则和对象,制定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切实发挥好救助基金对低收入农户的救助保障作用,六、基金监管区级各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要加强对救助基金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