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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县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畜禽养殖场(户)调查摸底工作的通知

安溪县农业农村局 | 2022-05-26
附件:1.安溪县生猪养殖场(户)情况调查表2.安溪县生猪养殖场(户)情况调查汇总表3.安溪县生猪养殖散养户粪污处理技术方案安溪县农业农村局2022年5月26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1安溪县生猪养殖场(户)情况调查表养殖场(户)法人(业主)姓名联系电话养殖地址村小组(自然角落:)猪栏面积㎡目前存栏数(头)最大养殖量(头)建场时间其中:母猪头现有占用土地性质能否办理用地用林手续现有环保设施拟增设环保设施业主改造意愿:(签字):村委会意见:村委会(盖章)年月日乡政府意见:(盖章)年月日说明:1.现有环保设施指:高压清洗机、阳光储粪间、储液池、雨污分流、沼气池、沼液储存池、消纳地、消纳管网等,进一步规范生猪养殖散养户的粪污收集处理利用,一、治理对象对全县生猪存栏250头以下的散养养殖户(场)、养殖小区和密集养殖区全面实施养殖粪污收集处理利用,实现养殖粪污收集处理及综合利用,三、治理内容针对我县所有生猪养殖散养户(场),其重点是抓好粪污未处理利用和处理利用不到位的生猪散养户(场)等污染治理,对生猪养殖粪污进行收集处理利用,各养殖散养户(场)在建设配套设施时除填平补齐外,1.存栏10头以下位于非禁养区存栏10头以下的生猪散养户,可采取截污纳管治理模式,在猪舍周边或附近田间建设1个集污池,2存栏10-49头位于非禁养区内存栏10-49头的生猪散养户(场),可采用“干清粪、雨污分流、固液分离、厌氧发酵、消纳利用”治理模式,养殖粪便应采用干清粪,沼液贮液池按存栏每头猪0.7M3以上建设,3.存栏50头以上对位于非禁养区内存栏50头以上的生猪散养场(户),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在符合当地环境承载量的前提下,按照适度规模、种养结合的原则,具体应当按照“一控(控制用水量)、两分(雨污分流和干湿分离)、三配(沼气池、沼液储存池和阳光棚储粪间)、末消(沼液消纳管网)”的要求进行建设管理,①雨污分流:在猪舍采用干清粪和周围没有污水渗出的条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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