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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 | 2022-05-26
市发改委根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结果提出拟纳入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建议、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方案等,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本部门和单位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其他能佐证项目实施必要性的依据,项目单位或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据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全市发展总体要求和财政承受能力,牵头负责并会同市财政部门编制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第十四条列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实施分类管理,新建项目须从上一年度投资计划的储备类项目中或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按工程建设项目前期策划生成相关程序策划成熟的项目中选取,于每年6月起向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第十八条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市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安排财政预算,可由项目单位直接向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调整,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第二十六条市政府项目审批部门和财政、审计及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未经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同意不得纳入预算或实施,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项目单位、集中建设实施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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