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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修订2021-2023年度厦门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外投资合作项目)管理办法相关条款的通知

厦门市商务局 | 2022-01-17
对当年度确认为厦门市境外经贸合作区按入驻企业实际总投资额予以园区实施企业相应补助,对入驻企业实际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以下的予以补助30万元,对当年通过年度考核的厦门市境外经贸合作区实施企业给予30万元补助(具体考核办法见附件),附件:修订后《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1-2023年度厦门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外投资合作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2022年1月7日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1-2023年度厦门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外投资合作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结合我市对外投资合作情况,对当年度确认为厦门市境外经贸合作区按入驻企业实际总投资额予以园区实施企业相应补助,对当年通过年度考核的厦门市境外经贸合作区实施企业给予30万元补助(具体考核办法见附件),具体包括:(一)境外投资企业:单家企业近三年(指当年度及以上两个年度)累计完成实际对外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以下的,(二)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单家企业年度扶持资金封顶120万元,(七)企业由于同时属于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或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类别而导致扶持资金封顶金额不同的,附:厦门市境外经贸合作区考核管理办法厦门市境外经贸合作区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合作区是指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资控股企业(以下称实施企业),对通过确认考核及年度考核的合作区实施企业颁发《厦门市境外经贸合作园区确认函》,第十条确认考核的申请材料(一)申请报告主要包括建设主体概况、园区规划及概况、工程建设及投资完成情况、园区招商及企业入驻情况、园区运营及管理情况五个部分,第十一条年度考核的具体要求(一)加工制造型园区1.年度完成合作区基础设施投资不低于300万美元,(二)资源利用型园区1.年度完成合作区基础设施投资不低于300万美元,(三)农林牧渔型园区1.年度完成合作区基础设施投资不低于10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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