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是指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对特别监管类项目履行决策程序后报省国资委审核,监管企业应在决策后实施前报省国资委履行审核程序,第三章年度投资计划管理第十二条监管企业应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监管企业调整后的年度投资计划向省国资委备案(报告)后,第四章投资项目管理第二十一条监管企业应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第二十二条监管企业应强化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一)监管企业对拟实施的重大投资项目,(二)监管企业应强化对重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论证,审核的内容包括:(一)是否符合国家和河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省国资委制定的监管企业五年发展规划(指引)、经省国资委审核的监管企业五年发展规划,第三十条经省国资委确认的主业中不含金融投资业务的监管企业所开展的金融投资应纳入非主业投资项目管理,第三十九条监管企业应加强投资项目过程管理,第四十三条监管企业应建立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制度,省国资委对监管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指导,项目后评价可由监管企业自行实施,第五十六条监管企业应将境外投资风险管理作为投资风险管理体系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