潭高发〔2022〕5号湘潭高新区管委会关于调整或停止执行《湘潭高新区鼓励科技创新实施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各局、办、室,区直属企事业单位,各街道办事处: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持续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2〕7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的通知》(国知发服字〔2021〕10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做好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工作,经区管委会研究决定就《湘潭高新区鼓励科技创新实施办法》(潭高发〔2019〕3号)部分条款进行调整或停止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将《湘潭高新区鼓励科技创新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五款中“1.高质量专利资助”的全部内容调整为“(1)PCT途径获得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奖励1万元/件,(2)当年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000元,(3)当年授权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每件资助1000元”,二、停止执行《湘潭高新区鼓励科技创新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五款中“知识产权规范管理”的两类资助条款,三、停止执行《湘潭高新区鼓励科技创新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五款4.(1)中“对园区内的专利代理机构,当年代理区内企业申请受理国内发明专利达到30件以上的,按500元/件给予奖励”的有关政策,上述事项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特此通知,湘潭高新区管委会2022年5月21日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