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如下办法:一、适用对象1.自2022年1月1日起我县新引进或新成立的符合产业发展需求,二、扶持政策(一)其他营利性服务业1.对年度实际开票营业额和纳统金额均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3亿元以下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2.对年度实际开票营业额和纳统金额均达到3亿元(含)以上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牵头单位:县发改局(二)货运企业1.对年度实际开票营业额和纳统金额均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2亿元以下的货运企业,按不超过其实际开票营业额的3.8%给予奖励,2.对年度实际开票营业额和纳统金额均达到2亿元(含)以上的货运企业,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三)建筑施工企业(含建筑劳务分包)1.对新引进的年度实际开票销售额和纳统金额均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2亿元以下的二级以上(含二级)总承包资质等级建筑施工企业,按不超过其实际开票销售额的3.8%给予奖励,2.对新引进的年度实际开票销售额和纳统金额均达到2亿元(含)以上的二级以上(含二级)总承包资质等级建筑施工企业,按不超过其实际开票销售额的5.5%给予奖励,按不超过其实际新增开票销售额的3.8%给予奖励,实际开票销售额和纳统金额均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牵头单位:县住建局(四)商贸企业(含电商企业)1.对年度实际开票销售额和纳统零售额均达到2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1亿元以下的商贸企业,2.对年度实际开票销售额和纳统零售额均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商贸企业,牵头单位:县工信局(商务局)三、其他事项1.对企业的奖励扶持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企业当年度对本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