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街道(镇):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及《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贯彻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第二条财政支出政策绩效评价(以下简称“政策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政策实施部门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第三条政策绩效评价主体包括政策实施部门和财政部门,部门评价是指部门对本部门实施的政策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财政评价是指财政部门组织对实施的政策开展绩效评价,第二章评价对象和内容第七条部门评价对象为与部门履职相关的、由本部门组织实施并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各类政策,第八条财政评价对象应聚焦重大支出财政绩效,第十三条政策绩效评价方法主要包括比较法、成本效益分析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标杆管理法等,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政策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部因素,第四章评价组织管理和实施第十五条财政部门负责拟定政策绩效评价制度办法,指导本级各部门开展政策绩效评价工作,第十七条部门开展政策绩效评价,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应在政策绩效评价工作完成后,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将政策绩效评价结果报送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