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动我区电商产业实现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推动产业数字化、数字产业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黑政发〔2016〕7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数字龙江”建设加快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规〔2021〕14号)和《黑龙江省加快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区实际,我局起草了《大兴安岭地区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附件2)与《大兴安岭地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附件3),依据《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2018年修正本)》第十一条第二款“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或者本部门网站,以及其他有利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告,征求意见的期限自公告之日起一般不少于十个工作日,确有特殊情况的,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我局于1月10日至1月15日期间,在大兴安岭地区行署政府网站广泛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期内未收到反馈意见特此说明,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商务局2021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