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5月19日(此件主动公开)东方市超标电动两轮车过渡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超标电动两轮车的管理,超标电动两轮车所有人应当于2022年6月30日前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地点办理登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对超标电动两轮车办理登记手续,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车主的申请,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超标电动两轮车备案业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相关资料进行登记、录入系统,转让双方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临时牌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超标电动两轮车变更登记、补领临时牌证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执行,不予办理超标电动两轮车备案或变更登记、补领牌证业务:(一)车辆所有人提交的车辆来源证明、合格证明、所有人身份证明与交验的车辆不符的,第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超标电动两轮车登记,第十一条超标电动两轮车临时号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止,第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超标电动两轮车的登记、变更、补领牌证的办理条件、流程等事项进行公示,第十五条驾驶超标电动两轮车上道路行驶,第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超标电动两轮车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