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2年7月1日起,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等待遇发放标准,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510元提高到1600元,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470元提高到1560元,二、其他待遇标准(一)2022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月计发标准由906元提高到960元,按照营业执照发照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发照时间在2022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发照时间在6月1日前的,按照灵活就业登记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2022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6月1日前的,申请时间在2022年7月1日后(含7月1日)的,申请时间在7月1日前的,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