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的财政部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一)市财政局主要职责:1.会同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二)市金融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1.配合市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4.按照有关规定具体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2.配合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3.配合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向同级财政部门和市金融监管局报送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项目实施情况等资料,具体申报流程如下:1.市金融监管局联合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年度预算安排,4.市金融监管局对申报项目进行核查、信用审查、评审、公示后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与市财政局会商后,市财政局会同市金融监管局根据市委、市政府支持金融业发展要求编制全年专项资金预算,市金融监管局根据批准的专项资金预算,市金融监管局应当依法依规进行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第五章绩效管理第十三条市财政局和市金融监管局根据《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盐发〔2019〕14号),市财政局和市金融监管局按照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规定,第十五条市财政局和市金融监管局按照绩效管理结果应用办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