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停止执行有关知识产权资助政策的通知各镇(街)、相关单位及企业、个人:根据《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关于持续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2〕7号)等国家、省、市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系列文件精神,决定自2022年5月20日起停止执行《长沙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长县知发〔2020〕2号,下文简称“《办法》”)中的下列资助政策:一、该《办法》第六条“专利补助标准:(一)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资助,申请国内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按4000元/件的标准补助给专利权人,缴纳授权国内发明专利年费的,比照国内专利授权补助标准执行,二、该《办法》第七条“国际专利补助标准,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受理局的国际专利申请取得国际检索报告(或国际审查报告)一年内提出申请补助的,同一专利通过PCT途径申请并获得欧盟、美国、日本、韩国、俄罗斯专利授权后追加补助5000元/件(最多补助五次),三、该《办法》第八条“企业年度新增授权专利超过一定数量的,四、该《办法》第九条第三项“(三)对每件新注册马德里国际商标的企业补助1万元,五、该《办法》第十条第一项“(一)大学生创业申请国内发明专利的,获得授权后按5000元/件的标准补助,申请国外专利补助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执行,长沙县知识产权局2022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