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科学技术厅2022年5月19日(此件主动公开)海南省省级财政科技专项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财政科技专项监督工作,省科技厅监督处室对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陆海空”科技专项、重点研发专项等七大科技专项下辖各项目、课题、平台、设施等(以下统称“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开展的检查、督导和问责等监督活动,监督工作既要将有关内容和要求融入管理工作,第四条监督的对象为项目组织实施各个环节相关单位和个人,包括项目主管处室、受委托的项目专业化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项目承担单位及科研人员、评审专家、第三方服务机构等,第五条监督的主要内容:(一)项目主管处室在项目管理流程上的合规性,(二)专业机构内部管理和项目管理的合规性,(三)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的合规性,(四)参与项目咨询、评审、监督等工作的专家履行职责、廉洁自律、遵守保密制度、执行回避规则等方面的情况,遵守管理规定、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要求相关情况,第六条监督工作可以采用日常监督、专项检查、专项审计、绩效评估评价等方式实施:(一)日常监督,选聘科技监督员对项目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项目承担单位及科研人员落实项目管理制度、执行有关财经法规和科研资金管理规定、项目管理和科研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第十四条海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及本办法未列出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