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游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乡村振兴局制定了《四川省非遗工坊管理办法》,经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各类经营主体和生产加工点,第五条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会同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乡村振兴部门每年定期开展一次遴选认定或确认更新工作,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会同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乡村振兴部门对依托非遗代表性项目或传统手工艺的经营主体和生产加工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进行实地调查核实、评审认定,经公示无异议的非遗工坊,由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联合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乡村振兴部门予以确认,(四)经认定的非遗工坊须每年向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确认或更新登记信息,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乡村振兴部门予以撤销命名,(二)非遗工坊认定为就业帮扶车间的,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乡村振兴部门实时监测非遗工坊存续发展状况,(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协助文化旅游部门共同推进政策落地落实,配合文化旅游、乡村振兴部门实时监测非遗工坊存续发展状况,将认定的非遗工坊录入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及时提供非遗工坊吸纳带动脱贫人口、监测帮扶对象情况,非遗工坊录入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情况,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文化和旅游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