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边境地区县级以上地方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会同外事、公安、海关、移民等有关部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边境市、县人民政府负责与对方国家边境地区相应级别政府签订意向性边境旅游合作协议和正式边境旅游合作协议,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向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开展边境旅游活动的申请,并将正式边境旅游合作协议逐级报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边境旅游的出入境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双方旅游团队出入境的手续按边境旅游合作协议办理,(三)双方旅游团队的旅游者应当以团队形式经口岸出入境,(五)连续两年未因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行政处罚、未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无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犯罪记录的承诺书,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第十六条边境社及其领队应当在出境前向旅游者介绍旅游目的地国家的相关法律、风俗习惯、安全风险以及其他有关注意事项,第十八条边境社及其领队应当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第十九条边境社应当在边境旅游合作协议载明的区域范围、停留期限内开展活动,应当及时向所在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外事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边境社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在征求外交、公安、移民等部门意见后,(二)安排旅游者超出边境旅游合作协议载明的区域范围、停留期限开展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