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组织高标准农田项目区农民全程参与设计、建设、验收、管护等方面工作,牵头负责落实高标准农田项目管理工作,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第三章项目规划第五条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本地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编制,第四章项目储备第八条市、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维护和管理本地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市、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第六章项目申报与审批第十三条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本地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第八章项目建设第十七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第二十一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第二十二条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现场、乡镇政府、村级公示高标准农田项目相关信息,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项目初步验收,第二十六条县级政府全面负责辖区内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工作,对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资金使用、运营管护等重点环节和关键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