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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先进制造业集群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 2025-04-21
文号:新工信规〔2025〕2号发文日期:2025年4月21日有效性:2025年4月21日-2030年4月21日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先进制造业集群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集群的意见和自治区培育发展先进制造业集群行动方案,规范自治区先进制造业集群认定管理,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2025年4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先进制造业集群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集群的决策部署,规范自治区先进制造业集群认定管理,产业链上紧密关联的企业、科研院所、机构、促进组织等,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促进组织是指在特定的先进制造业集群内,第四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自治区级先进制造业集群的认定管理和综合评价工作,申报主体为各产业集群发展促进组织,第二章申报认定第六条自治区级先进制造业集群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集聚效应明显,主导产业发展方向和领域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和自治区产业集群发展布局,集群在规上企业研发投入强度、国家级及自治区级技术创新载体数量、高层次创新人才团队、产学研协同创新能力、技术创新体系先进性和引领性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第七条自治区级先进制造业集群按以下程序申报认定:(一)组织申报,第八条自治区级先进制造业集群认定原则上每年度开展一次,促进自治区级先进制造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积极支持自治区级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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