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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关于遴选隆德县第一批中药材产地加工(趁鲜切制)企业的实施方案》意见的公告

隆德县人民政府 | 2025-04-15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中药饮片生产企业采购产地加工中药材有关问题的复函》(药监综药管函〔2021〕367号)《宁夏回族自治区规范中药材产地加工(趁鲜切制)指导意见(试行)》(宁药监规发〔2023〕2号)精神,拟遴选一批有发展产地加工意愿、生产经营良好、有种植基地基础、质量控制和追溯管理体系健全的企业,作为我县第一批中药材产地加工(趁鲜切制)企业予以公布,我局起草了《关于遴选隆德县第一批中药材产地加工(趁鲜切制)企业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联系电话:0954--6011899电子邮箱:nxldxsjj@163.com地址:隆德县人民路112号邮政编码:756300附件:《关于遴选隆德县第一批中药材产地加工(趁鲜切制)企业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隆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4月15日关于遴选隆德县第一批中药材产地加工(趁鲜切制)企业的实施方案为规范全县中药材产地加工(趁鲜切制)行为,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中药饮片生产企业采购产地加工中药材有关问题的复函》(药监综药管函〔2021〕367号)《宁夏回族自治区规范中药材产地加工(趁鲜切制)指导意见(试行)》(宁药监规发〔2023〕2号)精神,拟遴选一批有发展产地加工意愿、生产经营良好、有种植基地基础、质量控制和追溯管理体系健全的企业,作为我县第一批中药材产地加工(趁鲜切制)企业予以公布,一、遴选条件(一)在隆德县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药材产地加工(趁鲜切制)企业;(二)企业近两年年产值300万元以上或初加工设施设备投资30万元以上,合作建设基地必须与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签订合作协议(应包含质量条款),产地加工(趁鲜切制)企业对基地规范化种植药材质量负责;(五)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公告的黄芪、党参、甘草、板蓝根、银柴胡、黄芩、白芍7个品种中选择申报;(六)近2年无违法违规记录,二、遴选程序及要求(一)申报(2025年5月30日前)符合条件的产地加工(趁鲜切制)企业向县市监局提出申请,企业申报材料包括:1.隆德县中药材产地加工(趁鲜切制)企业申请表(附件1);2.产地加工(趁鲜切制)项目建设总体情况;3.产地加工(趁鲜切制)生产线建设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4.种植基地情况简介及证明材料(包括自有基地和合作基地的品种、地点、面积,土地流转情况,基地合作方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简介,合作和质量协议等);5.企业全流程智能化质量控制和追溯管理系统建设情况及证明材料,对照《隆德县中药材产地加工(趁鲜切制)企业验收表》(附件2)给申报企业赋分,(三)公布(2025年12月30日前)审核小组将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的申报企业名单报送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研究确定拟公布第一批中药材产地加工(趁鲜切制)企业名单,三、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中药材产地加工(趁鲜切制)企业的监督管理,农业农村局、林草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中药材种植过程中农药、化肥的合理使用,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中药材产地加工(趁鲜切制)企业遴选工作的宣传和组织,督促申报企业按要求报送申报材料、加强田间管理、规范生产流程、压实质量责任,附件:1.《隆德县中药材产地加工(趁鲜切制)企业申请表》2.《隆德县中药材产地加工(趁鲜切制)企业验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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