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高校、科研院所选聘一批应用科学领域的科研人员赴企业兼任“科技副总”,二、资格条件(一)“科技副总”1.在省内高校、科研院所全职工作并签订三年以上聘用合同的科研人员,省市县三级同步组织开展“科技副总”选聘工作,各市、县(市、区)科技局指导辖区内企业凝练科技创新发展需求,有关高校、科研院所根据派驻企业“科技副总”需求,各县(市、区)科技局协助派驻企业于5月10日前择优确定1名科研人员作为“科技副总”,各县(市、区)科技局组织派驻企业、“科技副总”及其派出单位签订三方合作协议(详见附件),目前已是“科技副总”的科研人员可将三方合作协议同步上传服务平台登记备案,(二)派出单位做好本单位科研人员信息导入服务平台“科技副总”专家库工作,(三)派驻企业提出“科技副总”需求,与“科技副总”及其派出单位签订三方合作协议,2.支持“科技副总”履职期间与派驻企业开展技术成果转移转化,将“科技副总”的选聘与推动“平台+高校+企业+产业链”结对机制有机结合,认真做好“科技副总”需求征集、供需对接和协议签订工作,各市、县(市、区)应利用服务平台同步开展地方“科技副总”选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