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南宁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南宁市科技局)负责南宁市创新联合体的认定和管理工作,第二章申报与认定第五条南宁市创新联合体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创新联合体应以解决制约本市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问题为目的,创新联合体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等2类及以上的多个单位组成,(三)参与单位应具备的条件:1.参与单位应与牵头企业在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标准制定、国际合作、品牌建设等方面具备合作基础,能与牵头单位在创新联合体方向上有紧密的技术合作或产业链联系的单位,“紧密合作单位”指与牵头企业有较强的技术合作或产业链联系,4.技术研发、成果转移转化、检验检测、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技服务等相关机构作为创新联合体成员单位的,具体负责创新联合体技术发展方向与重点研发项目的咨询与审核,第六条南宁市创新联合体认定工作应遵循以下程序:(一)牵头单位按照申报通知要求,第三章支持措施第八条南宁市创新联合体可享受以下政策支持措施:(一)科技项目支持1.支持创新联合体申报市本级科技项目,(二)平台建设支持1.支持创新联合体成员单位组建或参与建设市级及以上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新型研发机构、成果转化中试研究基地、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等创新平台,(三)人才支持1.对创新联合体牵头单位引进的科技人才申报我市“邕江计划”专项的,第四章管理评估第九条南宁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开展南宁市创新联合体申报认定、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估等工作,第十三条由南宁市科技局认定的南宁市创新联合体每3年由南宁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开展一次综合评估考核(以下简称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创新联合体承担的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财政资金预算绩效、内部日常管理、成员单位合作情况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