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华坪县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实施办法(试行)》,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县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车辆的管理、使用工作,是指负责审批符合使用“分时租赁”车辆的管理人员,新能源“分时租赁”车辆必须严格按照审批流程逐级审批后使用,应当指导乡(镇)或相关部门有效推进公务出行“分时租赁”工作,并明确本单位“分时租赁”车辆使用审批工作流程,第七条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作为保障公务出行的一种补充方式,(一)本单位定向化保障用车和公务用车平台车辆不足时,临时驾驶员在出行APP上提交“分时租赁”车辆用车申请,(三)临时驾驶人员将“分时租赁”车辆停放至取车地点,第十条“分时租赁”车辆使用期间保洁工作由用车单位负责,第十一条“分时租赁”车辆的保养、维修由车辆租赁公司负责,第十三条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服务作为基层公务出行交通保障社会化的必要补充,第十四条涉及“分时租赁”车辆保险、事故、维修、争议和8小时以外“分时租赁”车辆使用等有关工作,相关链接:《华坪县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保障公务出行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