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伊州区辖区内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消纳、运输车辆技术规范、企业信用评价等方面管理,第七条建筑垃圾处置单位获得区住建局核发运输经营许可、车辆准运许可、消纳场所运营许可的,(三)提供与伊州区建筑垃圾服务管理平台管理的运输单位签订的委托运输合同和消纳场所出具的同意消纳证明,(三)其他单位或个人经区住建局核准后方可委托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运输企业清运,第三章运输管理第十六条从事建筑垃圾的运输单位,向申请单位颁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运输)许可证》以及单车运输标识,第十八条运输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运输至消纳场处置,第十九条运输单位凭区住建局确认的联单和建筑垃圾运输消纳结算凭证与建筑垃圾申请处置单位结算费用,第二十条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安全管理、驾驶人培训、车辆清运规范服务制度,第二十四条个人和未经核准的单位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第三十四条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对进入场地的运输车辆、建筑垃圾数量等情况进行记录,将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名单及车辆号牌定期向社会公布,第四十五条建筑垃圾专用运输车辆密闭装置(一)现有车辆,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