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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提振消费6条政策》的通知

辽宁省商务厅 | 2025-04-22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二、培育市场主体壮大提振消费,(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数据局(省营商局)等部门)三、激励商贸企业增长提振消费,2024年全年零售额10亿元以上且在政策期间零售额比2024年同期增长5%以上的限额以上批发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激励,2024年全年经营规模1亿元以上且政策期间经营规模比2024年同期增长8%以上的限额以上餐饮企业,对通过互联网实现2024年经营规模超过10亿元且在政策期间经营规模比2024年同期增长5%以上的电商企业,2024年经营规模1亿元至10亿元(不含)且在政策期间经营规模比2024年同期增长8%以上的电商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0万元激励,各市人民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四、实施信贷财政贴息提振消费,各市人民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五、加力支持首发经济提振消费,对开设中国首店给予最高50万元激励,对开设东北首店给予最高30万元激励,对开设辽宁首店给予最高10万元激励,各市人民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六、支持老字号发展提振消费,(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等)以上政策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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