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按季度给予以下支持:(一)季度累计营业收入同比增加5000万元—1亿元的,(二)季度累计营业收入同比增加1亿元以上的,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5亿元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按季度给予以下支持:(一)季度累计营业收入同比增加1000万元—5000万元的,对当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增加1亿元以上的“首达标”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按季度给予以下支持:(一)第一季度营业收入同比增加1亿元以上的,按季度给予以下支持:(一)第一季度营业收入同比增加1亿元以上的,按季度给予以下支持:(一)第一季度营业收入同比增加5000万元的,季度累计营业收入环比上一季度增加1亿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的“首达标”广告业企业,季度累计营业收入同比增加1000万元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季度累计营业收入同比增加1000万以上的旅行社及相关服务企业,按季度给予以下支持:(一)当年季度累计营业收入同比增加1000万元—3000万元的,(二)当年季度累计营业收入同比增加3000万元以上的,第二十三条【申报方式】相关政策措施申报请登录广州市天河区政策兑现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