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江门市江海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江门市江海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2025年4月23日附件江门市江海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第六条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接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九条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三)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三资”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资产交易管理、运营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资产折价入股、合作建设等方式交易,可以采取公开协商方式进行交易:(一)政府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租赁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向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提出交易申请,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交易项目的指导监督,(四)组织交易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按照交易公告在规定的时间组织交易,交易结果统一由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在江海区农村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发布公示,(六)合同签订交易双方应在约定期限内到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打印确认正式合同,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应对交易相关资料进行整理,第二十一条各街道参照本办法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关于印发《江门市江海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附件:江门市江海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试行).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