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直有关单位:《垣曲县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43次常务会研究通过,垣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5年2月25日(此件公开发布)垣曲县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县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及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及资金保障负总责,生态环境部门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负责统一招标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全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运营维护,同时按照职责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达标排放情况进行监督,第三章运行维护第六条鼓励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作为集中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单位,第八条运行维护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进行监测,按要求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第十条运行维护单位应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周边公示运行维护范围、排放标准、巡查时间、责任人、监督电话等内容,第十二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的具体技术要求参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技术指南》(T/CAEPI51-2022)执行,第四章监督考核第十三条生态环境部门将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纳入日常工作,文件:垣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垣曲县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