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1283号)《关于开展自治区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的通知》(新自然资函[2021]144号)《自治区历史遗留废弃矿山自然恢复方式销号图斑工作指南(试行)》,喀什市自然资源局组织专家对64个历史遗留矿山图斑进行调查评估,确定10个历史遗留矿山图斑均已完成自然恢复,现将认定结果予以公告(详见附件),公告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社会公众或相关权利人如对本公告内容有异议,请在公告期内携带有关资料至喀什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复核(地址:喀什市深喀大道审批局三楼,联系人:陈哲,联系电话:15894071836,附表:喀什市历史遗留矿山自然恢复图斑基本情况表喀什市人民政府2025年4月19日附表喀什市历史遗留矿山自然恢复图斑基本情况表序号图斑编号图斑面积(m2)后期管理单位1CT653101201600000900159884.04喀什市自然资源局2CT65310120160000110028908.34喀什市自然资源局3CT65310120160000110031894.77喀什市自然资源局4CT653101201600001100610450.49喀什市自然资源局5CT653101201600001100711796.86喀什市自然资源局6CT65310120160000110085650.47喀什市自然资源局7CT653101201600001200160123.39喀什市自然资源局8CT653101201600001400119972.74喀什市自然资源局9CT653101201700000101444380.76喀什市自然资源局10CT653101201700000800228406.81喀什市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