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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江镜镇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江镜镇“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等经费管理的通知

福清市人民政府 | 2025-04-18
现就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等经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关于会议经费管理严格执行《福清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融财行〔2018〕715号)和市财政转发的《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融财行〔2015〕319号)有关规定:(一)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会议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应当提供会议费预算单和结算单、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二、关于接待费管理严格执行《福清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融委办发〔2017〕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直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补充通知》(融机服〔2017〕36号)等有关规定:(一)公务接待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管理办法和开支标准,公务接待费开支标准按中共福清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清市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通知》(融委办〔2000〕39号)规定的标准执行:1.宴会标准:省部级每人每餐120元,经办人员报销接待费支出时应附《公务接待审批单》、派出单位公函、正式发票和菜单,《公务接待审批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严禁以任何理由向下属单位以及有工作往来的企事业单位转嫁、摊派和报销接待费用,三、关于差旅费管理(一)行政事业人员出差到福州地区以外的差旅费开支按照《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行〔2014〕22号),(二)行政事业人员出差到福州市区及辖区各县(市)的差旅费开支按照《福清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融财行〔2014〕413号),(三)行政事业人员到本市各镇出差的差旅费用开支按照《福清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融财行〔2014〕413号)执行,(四)差旅费报销管理1.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5.接待来本单位的出差人员和本单位出差人员出差期间的差旅伙食费、市内交通费的票据使用和收取交纳管理,六、关于公务车辆费用管理公车管理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7〕71号)、《福清市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融委办发〔2017〕56号),公务接待实行单位财务主管领导“一支笔”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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