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扶持工业企业发展的十条措施》(樟政规〔2022〕4号)中第九点“鼓励企业提升规模”,以及第十一点其他事项的第3点表述“单个企业奖励的额度,一般不超过企业上年度对永泰的经济贡献部分”等2项条款予以删除,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附件:关于扶持工业企业发展的十条措施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5年4月14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件下载:附件1:关于扶持工业企业发展的十条措施.pdf(7号)关于删除扶持工业企业发展十条措施部分条款的通知.pdf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收藏打印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