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有关规定,现就开展2024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有关事项提示如下:一、汇算清缴对象(一)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二、汇算清缴时限非居民企业应当在2025年5月31日前进行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电子税务局或各办税大厅申报),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三、申报和汇算清缴(一)年度申报表非居民企业应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19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6号)中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9年版)》进行年度申报,非居民企业应及时、准确办理年度申报,(二)需要报送的资料非居民企业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报表、资料:1.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6.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非居民企业通过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方式已提交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等电子资料的,(三)申报流程非居民企业可以到办税大厅或在电子税务局进行网上年度申报,网上申报的路径为: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后,我局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19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6号)的规定办理,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2025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