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各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制定的项目补偿安置方案中,负责制定房票安置政策,各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域房票安置的责任主体,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确定的房屋征收(安置)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房票安置工作,纳入全市市辖区(园区)范围内符合房票安置条件的房源,第十条各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对本辖区内安置对象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第十一条各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确定的征收(安置)部门应在全市房源超市内选择房源,各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根据安置对象需求,(三)各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根据公示信息和实际选定的房源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房源筹集协议》,第十二条安置对象也可选择房源超市以外新建商品房,第十六条选择房票安置的,房票持有人在房源超市中选择房源享受不高于筹集价格的购房优惠,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对象使用房票购房,各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可对选择房票安置的安置对象依法依规给予一定的奖励,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参与房票安置的开发企业应严格按照承诺的优惠幅度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