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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支持企业创业创新发展的奖励支持办法》文件部分内容进行修改的通知

上党区人民政府 | 2025-03-27
各有关单位: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于2024年8月26日印发了《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的奖励支持办法》(长上政发〔2024〕24号),根据长治市民营经济发展中心《关于做好2023年省级首次入规“小升规”工业企业奖励资金发放及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决定对《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的奖励支持办法》部分内容修改如下:将原《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的奖励支持办法》中第六条中“第二年、第三年每年支持5万元”删除,修改后的《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的奖励支持办法》见附件,附件: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的奖励支持办法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2025年3年27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的奖励支持办法一、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的分别奖励80万元、50万元,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项一、二等奖和省企业技术创新奖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支持50万元、30万元,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院士工作站的各支持科研经费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认定为省级、市级科普示范基地、中试基地的奖励10万元、5万元,认定为市级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示范基地支持10万元,申报成功的省级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20万元,凡规上非煤企业内部成立自主研发组织并当年有科技研发项目或技术创新成果的,对获得认定的市级、省级、国家级“专精特新”企业,七、针对我区具有科技研究与开发及科技成果示范、推广、转化应用的科技创新企业和我区成功申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科技规模化生产企业给予10—50万元项目资金支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的奖励支持办法(试行)》(长上政发〔2020〕46号)文件自本办法施行之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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