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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62号(关于防止脊髓灰质炎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 2025-04-15
2025年4月10日,世界卫生组织发布《国际卫生条例》脊髓灰质炎突发事件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声明,宣布脊髓灰质炎病毒的传播风险仍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防止脊髓灰质炎疫情传入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现发布公告如下:一、来自脊髓灰质炎疫情发生国家(地区)的人员,进境时应主动向海关申报,海关人员将按规定程序采取医学措施,二、来自脊髓灰质炎疫情发生国家(地区)且被污染或有被污染可能的交通运输工具,应按规定程序实施卫生处理,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1年,期间对世界卫生组织公布新增的发生脊髓灰质炎疫情的国家和地区按本公告执行,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25年4月15日公告下载链接:海关总署关于防止脊髓灰质炎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doc海关总署关于防止脊髓灰质炎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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