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储备冻猪肉的收储、管理、轮换、动用、监督检查等活动,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级储备冻猪肉承储企业的遴选和储备计划下达,第九条承储企业负责市级储备冻猪肉的收储、轮换、日常管理及动用实施等工作,第三章承储企业管理第十一条市级储备冻猪肉常规储备承储企业和承储数量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市发展改革委应及时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第四章收储轮换管理第十五条承储企业应严格按照储备计划、承储合同全面落实市级储备冻猪肉储备任务,储备任务完成后10日内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收储落实情况,轮换期由承储企业在轮换实施1个月前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第二十条承储企业应在每月终了7个工作日内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月储备统计报表,承储企业应在动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执行情况报告市发展改革委,由市发展改革委拟订市级储备冻猪肉临时储备收储方案,第二十七条市级储备冻猪肉临时储备在承储合同到期后不再纳入市级储备肉管理,第二十九条市级储备冻猪肉储备费用列入市发展改革委专项资金管理,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三十条市发展改革委依法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采取日常检查、质量检测、专项审计等方式对市级储备冻猪肉数量、质量以及承储企业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第三十一条承储企业应主动配合市发展改革委和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