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应征国内环节税货物出口优化服务规范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5年第8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现将进一步做好应征国内环节税货物(以下简称应征税货物)出口服务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纳税人出口应征税货物,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八条等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二、纳税人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应征税货物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应当在首次发生纳税义务时向税务部门办理登记信息确认等涉税事宜,纳税人委托出口应征税货物的,纳税人向海关申报出口应征税货物前,六、出口应征税货物的纳税人、报关企业、报关人员等主体及相关人员,三、纳税人出口应征税货物的应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应当怎样计算,纳税人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应征税货物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六、纳税人在向海关申报出口应征税货物之前,如果纳税人未在税务部门完成登记信息确认,出口应征税货物的纳税人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销,纳税人凭借清税证明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出口应征税货物的纳税人、报关企业、报关人员等主体及相关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