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审查批准引导基金投资、管理、风险控制、退出和考核等相关制度,(二)负责审议批准引导基金投资项目、收益分配、投后管理重大事项、投资退出及终止清算等,引导基金投资运作:(一)引导基金开展项目投资主要按照“1+N”的母、子基金架构进行管理运作,第十七条引导基金出资设立专项子基金(直接投资项目)的,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提出设立专项子基金(直接投资项目)方案,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将专项子基金设立(直接投资项目)方案等有关材料报理事会办公室初审,对经理事会和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审定的专项子基金(直接投资项目)进行公示,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审定的专项子基金(直接投资项目)设立方案及公示结果,(二)专项子基金投资第一师阿拉尔市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专项子基金总额的60%,投资到第一师阿拉尔市企业在外设立的控股子公司的,第二十二条引导基金直接投资项目可由基金管理公司通过委派人员、定期检查等方式履行投后管理职责,(三)专项子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政策导向或未按相关约定投资的,并由引导基金管理人在专项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基金管理人应向理事会办公室以及各出资方报送引导基金投资运作、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等情况,第三十九条引导基金投资合作的专项子基金管理人及直投项目应建立重大事项披露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