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财政资金对每个项目支持强度不高于50万元,市级财政资金对每个项目支持强度原则上不低于20万元,省级财政资金支持额原则上不超过市级财政资金支持额,单个项目省级财政支持资金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50%,2.申报企业须与具有学科优势的重点高校或有实力的科研院所共同申报并组织实施,申报企业须与合作单位签署联合申报协议,项目自筹资金与申请省级财政资金支持额度配比应当不低于2:1,申报企业须拥有技术成熟高、产业化潜力大、亟待转化的科技成果,获得过省级财政股权投资支持的企业不得重复申报,3.同一科研人员同一申报年度牵头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数量不超过1项,省财政支持资金性质转化为股权投资资金,6.申报企业须对申报材料中涉及的指标、数据和相关证明、附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原则上不能更改牵头申报单位、合作单位和负责人,重点审查重复申报情况、联合申报协议、考核指标、资金预算、绿色门槛等内容,确保推荐项目的申报企业符合财政资金支持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