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贵安新区、县(市、区、特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强贵州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制定了《贵州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主要职责:(一)统筹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完善专项资金监督管理相关制度,第六条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一)对辖区内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履行监管职责,督促指导县(市、区、特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强化项目监管,建立项目监管台账,汇总县(市、区、特区)项目监管信息,定期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上报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二)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县(市、区、特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整改;对发现的重点风险问题,及时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告,(四)开展本辖区的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第七条县(市、区、特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一)对辖区内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四)开展县(市、区、特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等工作,第十一条项目完结竣工情况监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实施完成数量、服务成果或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技术性能指标及质量等是否与项目申报内容一致;(二)项目投资是否按计划完成、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是否合理规范;(三)项目的绩效目标是否实现;(四)项目是否按规定要求完成验收,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不定期对获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现场监管,现场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市(州)、县(市、区、特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项目实施单位认真整改,重大问题及整改结果由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月10日、7月10日前,将辖区内项目实施进度情况汇总上报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二)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提交项目调整申请和相关材料,经负责推荐该项目的县(市、区、特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核实项目调整相关情况,并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同意后,完成相关调整变更流程:1.实施期延期超过12个月;2.因技术进步、市场变化等合理原因,原实施目标不符合技术和市场发展趋势,需调整实施目标;3.实际总投资减少超过合同约定或批复总投资的20%,但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第五章监督与绩效管理第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督导本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实施绩效目标管理,开展日常绩效监控,对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双监控”,对绩效监控中发现的绩效目标执行偏差和管理漏洞,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确保绩效目标的实现,同时,督导本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开展绩效自评,并根据情况对绩效自评结果进行抽查,第二十条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定期调度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及拨付情况,对零兑付、支出进度持续较慢的市(州)采取督导调研、约谈(或发送工作提示函)、收回资金等措施,切实督促各地加快拨付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