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贵安新区、县(市、区、特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强贵州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规范项目验收工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制定了《贵州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贵州省财政厅2025年2月17日(此件公开发布)贵州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贵州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规范项目验收工作,根据《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府办发〔2022〕32号)和《贵州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工〔2023〕20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章验收组织管理第三条省、市(州)、县(市、区、特区)三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项目的验收组织部门,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由省、市(州)、县(市、区、特区)三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分级具体实施,(一)经省本级拨付专项资金的省属单位项目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组织验收,所需经费可在专项资金中予以列支,(二)经市本级拨付专项资金的项目,由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其他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县(市、区、特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由市(州)、县(市、区、特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市(州)、县(市、区、特区)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在本级预算中明确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经费来源,明确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经费列支渠道,聘请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组织验收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及《关于加强贵州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资金管理的意见》(黔财编〔2022〕6号)等有关规定,合法合规进行,第十三条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不能按期完工的项目(包括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受市场及技术等影响,需调整项目实施内容、建设目标、投资额和完成时间等的),项目实施单位应按《贵州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贵州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调整手续,项目实施完成后按调整后的实施内容组织验收,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八条省、市(州)、县(市、区、特区)三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好职责,认真、规范、科学地组织好项目验收工作,确保项目验收工作质量,各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于当年12月20日前将本辖区项目验收情况总结和当年开展验收项目的《贵州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意见表》(附件2)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第十九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验收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对抽查发现验收存在问题的,责令项目验收组织部门整改,第二十条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严重违反有关验收管理规定或验收工作组织不力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可将有关情况通报属地人民政府,第七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项目实施单位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应将相关情况函告省财政厅启动资金收回程序,省财政厅按相关程序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并按相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