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进一步做好应征国内环节税货物(以下简称应征税货物)出口服务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纳税人出口应征税货物,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八条等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二、纳税人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应征税货物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三、出口应征税货物的纳税人,纳税人委托出口应征税货物的,委托方应当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受托方持此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四、纳税人出口或委托出口应征税货物的,纳税人向海关申报出口应征税货物前,五、出口应征税货物的纳税人,应当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注销,并凭清税证明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六、出口应征税货物的纳税人、报关企业、报关人员等主体及相关人员,八、本公告未明确的出口应征税货物其他税收管理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