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管理局(管委会),请认真按照执行,促进气象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气象主管机构所属单位以外的组织和个人在浦东新区从事社会气象观测、数据采集、流通交易以及使用气象数据开展气象信息服务等活动,第五条(促进社会观测)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社会气象观测活动指引,支持经营主体依托智能网联汽车、(超)高层建筑、低空飞行器、重点高速路、路灯综合杆、铁塔基站等载体依法合规开展社会气象观测活动,第六条(社会观测数据汇交和身份标识获取)区内从事社会气象观测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社会气象观测相关标准将气象观测数据汇交至社会气象观测数据共享服务平台,接受应用场景合规性评估,第九条(场景评估绿色通道)从事金融服务、人工智能、高端制造等重点产业和新兴领域的开发主体,第十二条(深化合作交流)鼓励境内外气象科技创新合作,支持举办国际高端气象数字经济论坛、研讨会等交流活动,为符合条件的人才提供停居留、出入境、来华工作、落户、安居等服务便利,发现数据处理活动存在安全风险的,消除安全风险,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