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市名优中医的评选以及市名优中医和在深名优中医的管理适用本办法,区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名优中医的日常管理和市名优中医的推荐工作,各推荐单位按照申报要求组织开展市名优中医推荐工作,将推荐人选名单及申报材料报送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将其自动纳入市优秀中医的评选,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对推荐人选进行评审后确定市名优中医,市中医药主管部门根据评审结果拟定市名优中医名单,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对拟定的市名优中医名单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公布市名优中医名单,第十五条名优中医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的活动,第十六条市、区中医药主管部门、名优中医所在单位以及中医类社会组织应当组织名优中医开展学术传承工作,第十七条市、区中医药主管部门推荐国家、省名优中医人选时,第四章名优中医管理第十八条市、区中医药主管部门建立名优中医管理制度,中医师、中药师被评为市名优中医后应当继续在推荐单位发挥传帮带作用5年以上,由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取消其市名优中医荣誉称号。